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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也稱為家庭或親密伴侶暴力),一般被廣泛定義為在家庭環境下發生的暴力或虐待。它不僅包括肢體暴力,還包括各種行為,例如:情感虐待、辱罵、經濟虐待、宗教虐待、生殖虐待、性虐待、控制行為、孤立、恐嚇和網絡欺淩。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DCRVO)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強制式的濟助(保護令)。 這些濟助具「獨立性」,即使沒有展開離婚訴訟,又或在沒有為強制執行其他合法/公平權利而提出的訴訟的情況下,也可以根據DCRVO申請這些濟助。受DCRVO保護的關係有:配偶和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包括同性伴侶),以及各種親屬(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叔伯、阿姨、侄/甥女和侄/甥子)。

若要向法庭取得這些濟助,申請人必須闡述他/她或「指明未成年人」(specified minor)(即其子女或與申請人同住的未成年人)被答辯人「騷擾」的情況。「騷擾」的定義非常廣泛,其中並不必然包含威脅或使用肢體暴力。已被界定為「騷擾」的情況有:「引起麻煩」、「纏繞」、「惹惱」、「糾纏」或任何需要法庭插手干預的騷擾。此外,還可能包括暴力威脅、推擠和掠奪、在家中或工作場所糾纏另一方、辱罵、破壞和盜竊財產,以及跟踪等行為。

DCRVO提供六方面的濟助:(i) 禁止騷擾令(禁止答辯人繼續騷擾)、(ii) 驅逐令(拒絕答辯人進入住所、部份住所或其他指定地方,例如﹕學校或工作場所),(iii) 返回令(允許申請人/兒童返回家中),(iv)參與強制輔導令、(v) 逮捕授權書(這是附帶於禁止暴力或驅逐令的命令),以及(vi)更改或暫停子女管養令或探視令的權力。

就逮捕授權書而言,只有當法庭院信納答辯人曾導致受保護的人身體受傷害,或者合理地相信答辯人可能會導致對受保護的人身體受傷害的情況下,才會發出。發出逮捕授權書的目的,旨在允許警務人員在無需手令,以及即使在沒有合理懷疑有人觸犯可逮捕的罪行的情況下,可逮捕任何他合理懷疑正在/ 已違反該強制令的人,並在該等情況下使用武力、進入或留在該強制令所指明的地方。

根據DCRVO提出的申請,可透過發出原訴傳票,或於正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以傳票提出,並且須提交用以支持申請的誓章(儘管在緊急情況下,這些步驟未必能夠執行)。 在適當和能夠提出合理理據的情況下,這些申請也可以由單方面(ex parte) 提出(見實務指示11.1)。

此外,申請人應考慮向法律援助署申請緊急法律援助,以便法律援助署委派律師代表代申請人根據DCRVO提出申請。 他們也可聯絡社會福利署和一些非政府組織,尋求適切的庇護和輔導服務。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domestic violence, including links and contacts for victim shelters, see the relevant pages of Duxbury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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